1、租賃前雙方調查深度不夠,導致決策失誤。如果事先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劃算,但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,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,租賃成本大幅增加;由于不了解施工機械性能,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車,增加了成本;由于客觀因素的影響,設備在施工過程中無法滿足工程需求;租賃方式和期限選擇不當,導致租賃成本增加。某單位發生一起事件,出租人隱瞞了塔吊的實際情況。用戶將設備運至現場后,檢查設備存在重大缺陷,不能使用。但塔吊混凝土基礎已完工,不能使用的塔吊給施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。
2、目前還沒有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的合同文本,導致租賃合同不嚴格,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。雙方簽訂合同時,由于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和嚴格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定義;雙方責任不明確;收費定義不明確;租賃方式和期限說明含糊不清;合同履行中違約和索賠討論不明確,將導致合同糾紛。
3、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合同中未明確說明誰負責機械的日常維護,導致現場設備管理不善,導致設備租賃、管理和使用脫節。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人對設備使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,租賃設備現場管理措施未制定,導致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如果設備狀況不佳,操作人員與施工人員合作不默契等。,導致設備利用效率低下,成本增加,雙方責任分不清,引發糾紛。